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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定义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的、无使用价值或闲置暂时不用的生产类原辅材料,不包括废旧(闲置)生产类设备和生产工具。
1.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废旧(闲置)生产类设备和生产工具管理工作程序详见《x集团设备管理制度》。
2管理职责
2.1基本原则
在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实行归口集中管理。
(2)定期处理原则
各成员企业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作集中处理。
(3)再利用优先原则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4)调剂优先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集团内部调剂使用,当本企业内部及集团其它成员企业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废弃处理。
2.2职责划分
2.2.1成员企业相关职责
(1) 使用部门负责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提出及转交供应部门等。
(2) 技术部门负责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判定及判定标准的制定。
(3) 供应部门负责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维修组织、封存、处理
及上报。
(4) 财务部门负责相关的帐务核销处理工作。
2.2.2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相关职责
(1) 集团公司经济发展部(物资处)负责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上报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汇总;负责向其它成员企业通知汇总结果;负责上报材料以及预处理方案的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大宗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在集团范围内调剂协调工作。
(2)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的帐务核销处理工作。
3工作程序
3.1提出
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可疑废旧(闲置)物资时,应及时向本部门主管人员提出。
3.2判定
使用部门协助技术部门对可疑废旧(闲置)物资的判定工作;使用部门也可根据技术部门的授权依照技术部门制定的标准判定相关物资。
3.2.1可用
立即使用
判定为立即使用时,应送至使用地使用。
3个月以内使用
判定为3个月以内可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以备使用。
(3)3个月以内不使用
判定为在3个月以外有可能使用时,应列入废旧(闲置)物资,作集中处理。
(4)维修后可使用
判定为维修后可使用时,应由使用部门维修,如使用部门无能力维
修,应交由供应部门负责组织维修,并送至维修地或临时封存以备用。
3.2.2废旧(闲置)物资
判定为废旧(闲置)的物资,应由供应部门向本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意见可分为:废弃、变卖及调剂。废弃、变卖及调剂处理时,由供应部向主管经理做出详细报告,包括物资原值、使用年限、废弃处理原因、变卖处理所给单位或个人、变卖处理的价格等。
3.3处理
3.3.1处理时间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每季度可集中处理一次。
3.3.2处理流程
3.3.2.1集团公司产生的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由经济发展部物资处审核,并上报总经济师审批。
3.3.2.2成员企业废旧物资处理
成员企业产生的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统一退至供应部门。
正常生产中产生的,已经发挥原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物资(如边角料和零头),供应部可随时报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处理。
总原值在2万元以下(含)尚未完全发挥原有使用价值的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定期(一般为一季度一次)上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处理,同时报经济发展部备案。
总原值为2-10万元的废旧(闲置)物资,经本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应向集团公司经济发展部上报,由经济发展部(物资处)汇总后通知其它各成员企业,以判断集团其它成员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如可使用,则应调剂至可使用企业;如不能调剂,应由总经济师签署意见后处理。
总原值大于10万元的废旧闲置物资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经济发展部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回上报单位,否则视为同意上报单位处理意见。
4附则
4.1本办法在集团范围内对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管理工作均有约束力,如因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而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
担一切责任,并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及成员企业领导的责任。
4.2 本办法解释权归经济发展部。
4.3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6日起试行,试行期6个月。
附件:1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流程图
2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处理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