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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1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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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融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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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3/11(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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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 交钥匙总承包(E-P-C);
(二) 设计—采购总承包(E-P);
(三) 采购—施工总承包(P-C);
(四)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五) 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
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建设流程图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与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节 从“垫资”承包到带资承包
“垫资”承包与带资承包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的资金运作的目的和方式不同。
垫资是责权不清晰、收益不明确情况下的一种被动的盲目出资行为,曾经是建设单位盘剥建筑企业利润的手段或建筑企业低水平恶性竞争的手段,最终可能演变成债务;
带资是在明确收益情况下的一种投资项目的方式,为承包人提供了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扩大利润空间的机会,带资承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承包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竞争优势。
在我国建筑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由于“垫资”现象曾经给国内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和危害,国家主管部门严令禁止任何建设单位以垫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或者写人工程承包合同,禁止施工单位以垫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一、国内“垫资”现象的表现形式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明目张胆的垫资承包现象已不多见。但是变相的垫资承包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阴阳合同(黑白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能够垫资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但受制于政府关于垫资承包的禁令,无法将这些要求明确写入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于是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企业在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个合同,在之后这份合同中加入有关垫资承包的条款。这两份合同即所谓的“一阴一阳”合同(阴阳合同)或“一黑一白”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有些建设单位干脆连“黑合同”也不签,口头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承包,建筑企业迫于竞争压力和自己的劣势地位,只得答应。这样的操作存在许多隐患,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建筑企业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2.以支付合同定金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前,建设单位以需要建筑企业保证履约为由,要求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相当数量的定金。所谓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并保证自己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