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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任何情形下,本保 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 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人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 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受领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给付了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 所应当支付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