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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 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 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保险 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 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 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与前次入住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与本 次入住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入住与前次入住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四、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 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等因素确定。保险费 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中国人寿〔2018〕医疗保险4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二页)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 断依据)、病历、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