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泰康尊享世家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规则 一、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 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轻症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轻症 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轻症疾 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多次累计给付的 轻症疾病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等于本 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 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 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 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3、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 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 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 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