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人保健康康乐尊享轻症豁免保费疾病保险》产品形态
被保险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豁免合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合同对应的被豁免合同,并于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本产品的被豁免合同只能是《康乐尊享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其同时投保的交费期间相同的长期附加险。
交费期间:1年交至29年交皆有,根据被豁免合同的剩余交费期间确定,等于被豁免合同的剩余交费期间(以本合同生效日为起点)减去一年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零时止
等待期:180天
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后被豁免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