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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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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 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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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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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228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保人,以与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被保险人人数不低于八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年金开始领取日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申请领取年金。
第五条 企业专户和个人帐户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企业专户,在企业专户下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二部分。
个人帐户按照本合同保证利率累积。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或会计年度结束前需结清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时计算个人帐户保证收益并记入个人帐户,成为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除非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另有约定,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对其个人帐户不享有任何权利,被保险人身故或开始领取年金后,其个人帐户自动撤销。
第六条 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定期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按照保险费来源,分别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管理费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在红利分配前已经撤销的个人帐户不享有本公司当年分配的红利。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个人帐户有红利,则该红利将按照红利来源,分别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投保人也可以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将本会计年度由“单位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支付给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年金:
(一)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