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个险渠道三季度新上市产品宣导 2018年6月
特别提示:该课件仅供前期研讨,以正式审核下发版为准,课件
中所涉及的内容以产品条款及正式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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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1.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
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
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
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于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三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
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次恶性肿瘤确诊日需自前次恶性肿瘤确诊日已届满三年。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
以一次为限。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