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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_(2019年版)_物探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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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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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8/30(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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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 4 - 08 - 07 - 03 物探工 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 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 自然资 源 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 物探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 年版)》为依据,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 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 物探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 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 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 井中物探、航空物探等相关领域工作人员也适用本标准。 三、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 / 初级工、四级 / 中级 工、三级 / 高级工、二级 / 技师和一级 / 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 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整体 删除“培训要求”,对申报条件进行描述;对不同“职业功能”中的“工作内容” 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修改。 四、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 浙江省地勘局、山东省地矿局、浙江 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主要起草人有:何良军、 潘笑真、朱国强、陆云祥、 周立军、秦卫锋、严国英、刘洪波、邹安德、李小平、杨海翔。 五、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 学勘查 研究所、中国地质调查局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地质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 矿局、北京市地勘局、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主要审定人员有: 林品荣、杨 亚斌、伍卓鹤、张慧聪、陈康、屈建余、雷晓东、杨学军、张灵芝、李亚东、贾 成千、李玉胜、张富昌、盛堰、丁新兴。 五、本《标准》 由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具体组织制定。 在制定过程 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家、各起草单位、审定单位 和 各 有关人员的大力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矿局、青海省地矿局、贵州省地矿 局、四川省地矿局等单位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物探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物探工 1.2 职业编码 4 - 08 - 07 - 03 1.3 职业定义 使用地球物理勘探的仪器设备和工具,运用重力、磁法、电法、地震、核物 探等地球物理勘探方法技术,进行地球物理勘探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 / 初级工、四级 / 中级工、三级 / 高级工、 二级 / 技师、一级 / 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 视觉、色觉、形体知觉;手指、手臂、腿脚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 .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 / 初级工: (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①工作 1 年(含)以上。 ①相关职业:海洋勘探震源工、可控震源工、海洋物探定位工、石油勘探工、井中物探工、 航空物探工,下同。 ( 2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 / 中级工: (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 / 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 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 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 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管理。 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与施工、地质灾害调查与治理施工、水文地质与工程地 质勘察、地质调查与找矿、国土资源调查。 ④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勘察技术与工程、资源勘察工程、矿物资源工程、地质工程、地质学 类(地质学、地球化学)、地球信息科学、土木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 程、环境工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 / 高级工: (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 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并 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 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 3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④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 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工作 2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 / 技师: (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的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