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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房屋抵押经营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五年期)(2018版)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被保险人订立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房屋抵押经营 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一)以个人合法所有、依法可以抵押的房屋作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且不用于购买住房和汽车; (三)贷款本金不高于1000万元。 第三条 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 司,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 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 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个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 的;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 对投保人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发放贷款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 外;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 应偿还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具体金额在保险 单上载明。 第十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 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清 偿全部贷款本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