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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经贷款方同意,抵押清单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财产。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属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抵押清单所列的由贷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约签订之时,移交贷款方保管
第三条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时,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
第十二条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本契约一式三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件:1.抵押物清单张
2.
3.
4.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章: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 抵押物清单
抵押契约编号
单位:元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地址
电话
抵押物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帐面价值
抵押现值
折
扣
率
抵押
价值
存放地点
保险单
保险号码
起止时间
以上所列财产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到期后由借方负责续保。保险单据由贷方保管。经双方协商,本单所列抵押财产在 方保管(使用)或封存,按合同要求负责管理
借方公章: 贷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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