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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渠道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暂行办法》宣导培训材料
01 监管规定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综述 02 基本话术宣导 目 录 监管规定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综述 01 监管政策 2017年7月,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对销售行为录音录像(简称“双录”)的范围、内容,视听资料的保存主体、保存时效、质检等都做出了要求,并在文中明确。 可回溯管理实施时间及定义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01 可回溯含义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02 可回溯管理目标 可回溯管理概述 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 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适用客户: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适用情形: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 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可回溯管理主要内容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可回溯管理要求 保存主体 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存期限 长期险:保险合同终止后10年以上
纠纷件:同时满足纠纷结束后2年以上 质检要求 公司出单业务100%在犹豫期结束前质检
兼业代理业务(银行和非银行类)不低于30%质检 保密要求 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