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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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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7/7(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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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8362019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金色阳光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因本公司已承担保险责任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本合同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份数和份数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