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4392019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色阳光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金色阳光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金色阳光少儿两全保险 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
不满18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计算确定。 本合同按份销售,本合同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
公司当时的投 保规定,约定的份数和份数对应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日的零时开始,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
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本合同 所附的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 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
之前,则其身故 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