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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20〕年金保险21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其中,特别关爱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特别关爱金比例 N=3 60% N=5 100% N=10 100%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年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保单经过整年度数-6)× 5%],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50%。 三、呵护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呵护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