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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93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粕类2016-12-23发布2017-06-2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14932—2016前言本标准代替 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14932.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修改了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指标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标识的要求 ⅠGB1493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粕类范围1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粕类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菜籽粕和棉籽粕 术语和定义2食品加工用粕类2.1以豆类谷类坚果及籽类等为主要原料,去除(或提取)油脂或淀粉后制得的作为食品加工用原料的含有蛋白质的物质 其中主要包括大豆粕 豌豆粕蚕豆粕小麦粕玉米粕大米粕核桃粕杏仁粕花生粕等产品 技术要求3原料要求3.1原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感官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粕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滋味气味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粕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无异味饼状或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状态物及金属异物理化指标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溶剂残留量a/(mgkg/ )500GB5009.262≤a仅适用于采用溶剂浸出工艺的产品1GB14932—2016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的规定,其中豆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2中豆类的规定, 谷类粕产3.4.1品应符合GB2762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粕产品应符合 GB2762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的规定,其中豆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1中豆类的规定, 谷类粕3.4.2产品应符合 GB2761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1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食品添加剂3.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其他4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工艺 (溶剂浸出工艺或压榨工艺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