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01.140.30C 01DB22备案号:61348-2019吉林省地方标准DB 22/T 468—2018 代替 DB22/T 468-2009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n health supervision archives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2018-12-13发布2018-12-30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 布 DB22/T 468—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22/T468-2009《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与DB22/T468-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引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为最新版本,增加了3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章标题 “归档案卷范围”和内容;——增加一条“预防接种情况”,在“传染病疫情报告”之后;——增加一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在“预防接种情况”之后;——“临床用血记录”修改为“临床用血情况”,增加“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执行。”;——修改了章标题“档案工作的管理要求”和内容;——修改了章标题“档案的整理方法与归档要求”和内容;——原6.1.3删除,内容并入6.1.1;——原6.2.2.1和6.3.2.1“填写时应使用墨汁、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计算机打印。”合并为一条,设为6.2;——修改了“归档案卷保存期限”部分内容;——修改了“归档案卷移交”部分内容;——修改了附录A。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冮森林、张旭宏、刘洋淼、霍烽、殷观伟、戴杰。本标准代替了DB22/T 468-2009。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 468-2009。I DB22/T 468—2018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归档案卷的整理方法和归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health supervision archives of medical institutions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具备的准入资质、规范操作记载,并经医疗机构整理归档以备卫生监督机构检查的归档案卷。3.2归档案卷files filed立档单位在其医疗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卫生监督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表格。3.3归档案卷整理processing of archival volumes将归档案卷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的过程。3.4卷volumes归档案卷的整理单位。4归档案卷类别4.1医疗机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