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13.100GBZC5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 123-2002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health protection standardsfor producing gas mantles2002-04-08发布2002-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4生产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5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6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要求 7产品包装、贮存和运输的放射防护要求 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 16366-1996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第3~7章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小亚、石玉成、周舜元、范葆盛、王菊英、吴保德、郑玲、张友久。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3 GBZ 123-2002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灯纱罩生产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灯纱罩的生产,其产品销售、贮存、运输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792GB 8703GB 11806GB 1635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辐射防护规定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 放射防护基本要求3.1从事汽灯纱罩生产,必须遵循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及个人受照剂量不得超过限值的放射防护原则。3.2从事汽灯纱罩生产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HL为 50mSv,一年中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表 1中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ALI)。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放射工作场所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空气浓度(DAC)值也列于表 1。表 1放射工作人员的 ALI和DAC值232Th228Ra228Ac228Th224RaTLI(食入),BqALI(吸入),Bq2.6×104.5×1048.6×104.3×1048.6×101.4×1072.1×103.6×1053.1×106.3×10524624DAC,Bq·m-31.9×10-21.8×1016.0×1021.5×10-12.6×101注:表内所列的 ALI(吸入)和 DAC值均为硝酸盐形态(W类)的数值。若用于钍、锕的氢氧化物和氧化物(Y类)时,其 ALI(吸入)和 DAC值为表内数值的2倍左右。3.3空气中的钍射气( 220Rn)短寿命子体以α潜能值表示时,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为ALIp=0.06J,或以累积照射量表示时为ALIp=15WLM。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为DACp=2.5×10-5J·m-3,或以平衡当量浓度表示时为DAC(EC220Rn)=330Bq·m-3。3.4非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成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 Hl是1mSv。由此可以推导出公众的 ALI、DAC和导出食入浓度(DIC)值,列于表 2。表 2公众的ALI、DAC和DIC值232Th228Ra228Ac228Th224RaTLI(食入),BqALI(吸入),Bq5.2×1021.7×1031.7×10644.2×1036.2×10339.0×10-18.6×1022.8×107.21.3×104 DAC,Bq·m-38.6×10-5-18.2×10-22.76.8×10-41.2×10-1DIC,Bq·kg-16.5×102.12.1×1035.27.7注:同表 1注。3.5内外混合照射情况下,按 GB 4792规定,应满足下列不等式的要求:(HE/Hl)外+ ∑j (Ij/ALIj) ≤1式中:HE——外照射年剂量当量,mSv·a-1Hl——年剂量当量限值;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q·a-1;ALIj——放射工作人员或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q·a-1;3.6操作硝酸钍或含钍汽灯纱罩成品、半成品的工作场所中设备、墙壁、地面等和工作人员体表、衣物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应控制在表 3所列数值以下:表 3表面放射性污染导出限值Bq·cm-2污染表面α-放射性β-放射性手、皮肤、内衣、工作袜工作服、手套、工作鞋设备、地面、墙壁4×10-1444×1014×1024×1014生产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4.1汽灯纱罩生产厂的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应按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进行选址、设计及施工。选址应避开居民稠密的市区和大气扩散极其不利的地区。4.2汽灯纱罩生产厂中操作、贮存硝酸钍和加工含钍汽灯纱罩及其半成品的车间均属乙级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这些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使用应符合 GB 4792的要求。4.3汽灯纱罩生产厂应设专用的硝酸钍原料仓库,该仓库应安装排风扇,换气率每小时4~6次;应设独立的浸(化)钍车间和含钍丝筒加工车间,各车间应有足够的面积和良好的对流式自然通风,或安装排风扇,换气率每小时 3~4次。4.4汽灯纱罩生产厂应按“放射性工作区”(含销酸钍库、纱罩成品库及半成品库、放射性废物贮存库;操作硝酸钍及加工含钍汽灯纱罩及其半成品的车间;放射性废水处理场所等)、“非放射性工作区”(含织筒车间、人造丝库、厂部办公室等)、生活区(含宿舍、食堂等)布局,放射性工作区和非放射性工作区、生活区之间应设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