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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_2281-2012农用辐照装置剂量检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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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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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4/16(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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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65.020.01B04DB32备案号:37058-2013江 苏省地方 标 准DB32/T 2281-2012农用辐照装置剂量检测规范 Dose detecting practice for agricultural irradiation facilities2012-12-28发布 2013-02-28实施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32/T2281-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佳廷、曹宏、陈秀兰、李莉莉、包建忠、王超、冯敏、翟建青、肖欢、杨萍、王德宁、韩燕、陈亚、顾贵强、李澧。 DB 32/T2281-2012农用辐照装置剂量检测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辐照装置剂量检测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剂量检测要求、剂量检测程序和文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静态、动态农用辐照装置剂量检测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252-2009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T 15446-2008辐射加工剂量学术语GB 17568-200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T 18524-2001食品辐照通用技术要求JJG 591-1989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检定规程3术语和定义GB/T 15446和GB/T 1852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总则4.1辐照装置剂量安全检测4.1.1设有固定式γ辐射剂量监测设备,用于监测放射源处于贮存或工作位置。4.1.2设贮源井水位和井水放射性污染监测设备,用以监测水层屏蔽厚度和井水的剂量水平。4.1.3水井贮存式辐照装置,贮源井水中所含放射性污染物质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 Bq/L以下,应符合GB 17568的规定。4.1.4配备便携式剂量检测仪,用于工作场所和外部环境的剂量检测,检测方法和控制的防护标准应符合GB 17568和GB10252的相关规定。4.2工作人员要求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用于记录正常运行时个人累积剂量值及避免工作人员受到超过个人剂量限值。个人剂量限值应符合GB 17568和GB10252的相关规定。4.3吸收剂量的检测4.3.1从事吸收剂量检测的人员,应接受全国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技术考核办公室理论与操作培训,合格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取得“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4.3.2农用辐照装置的单位,应配备二名以上辐射加工剂量测试员。4.3.3辐照装置启用前应对辐射场、产品吸收剂量分布进行检定,应符合JJG 591的规定。1 DB 32/T2281-20125剂量检测要求检测所用剂量计应具有良好剂量性能,依法经过考核合格,定期对剂量测量系统进行校准,检验与检定前对分析仪器(如分光光度计)的性能进行校准。6剂量检测程序6.1检测部位6.1.1放射源所处位置检测。6.1.2贮源井水位水质和井水放射性污染检测。6.1.3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6.1.4辐照剂量检测。6.2检测方法6.2.1放射源所处位置检测在操作室或工作区醒目位置设固定式γ辐射剂量检测设备,用于检测放射源处于贮存或工作位置。6.2.2贮源井水位水质和井水放射性污染检测6.2.2.1贮源井水位水质检测贮源井有水位指示,应随时注意观测。当水位降至临界安全水位时报警并及时补水。水处理系统处于有效正常状态,水质达到要求。6.2.2.2贮源井水放射污染检测正常运行时,应每月进行一次贮源井水污染测量。当发现水样的60Co比放射性活度明显高于前一次检测结果并大于1 Bq/L时,每1周—2周测试一次,直到水中比放射性活度不再增加时停止。6.2.3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辐射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必须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用于记录正常运行时个人累积剂量值。个人剂量计应每1月—3月检测一次。6.2.4辐照剂量检测6.2.4.1正常运行时,应定期对辐射场剂量进行标定。辐射场剂量标定检测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出示场剂量分布图。应符合JJG 591的规定。6.2.4.2辐照前应在辐照产品外包装上贴有辐射变色薄膜剂量计,辐照与未辐照产品应分区堆放。6.2.4.3辐照过程中以Ag2Cr2O7或其它量程合适的剂量计进行产品剂量跟踪检测,出示剂量检测报告。6.3数据记载与信息反馈检测数据应如实记载,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至相关人员。6.4事故预防、处理与应急预案6.4.1辐照装置业主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包括最大可信事故分析、应急程序等。6.4.2事故预防主要内容2 DB 32/T2281-20126.4.2.1定期监测辐射源工作状况。6.4.2.2定期监测辐照室安全连锁控制显示状况。6.4.2.3定期监测升降源和输送系统状况。6.4.2.4定期检测辐射装置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剂量。6.4.2.5定期检查贮源井水位及检测井水中放射性污染物活度。6.4.2.6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作人员个人吸收剂量。6.4.2.7跟踪检测每批辐照产品的吸收剂量。6.4.3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主要内容6.4.3.1事故分级与应急措施。6.4.3.2事故处理程序。6.4.3.3事故调查、报告、处理记录。6.4.4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6.4.4.1放射源不能正常按操作指令处于贮存或工作位置,应立即由专业操作人员对装置进行检修。6.4.4.2贮源井水位低于安全要求的水位应及时注水,贮源井水受放射性污染超标应及时更换井水并对放射源容器的密闭性进行检查;一旦确定水井被污染后,辐照装置停止运行,对受污染的水井进行处理。6.4.4.3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超标,应立即对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开展必要的救治。6.4.4.4辐照装置因故停止工作或其它原因导致产品吸收剂量未达要求剂量,若产品允许重复照射则补足辐照剂量,若产品不允许重复照射则和产品所属厂家协商补偿事宜。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