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将取消,
保险真不是想卖就能卖了
保险法修改大幕开启
在4月下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保险营销人员的资格核准或取消
从公布施行的13个条款看,此次保险法修正案重点主要集中在取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上。第一 百一 十 一 条
修改前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修改后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 百二 十 二 条
修改前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修改后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修改后的条款去掉了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这一项,意味着证书已不是入行门槛。第一 百七十 四 条
修改前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
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第二款。第一 百七十 四 条
第一款删除“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进一步佐证资格证书将不再存在,没有资格证书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吊销。保险监管机构不颁发资格证书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法资格,因此第二款也就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取消资格核准并不意味着门槛降低
“这将产生双面效果。”在谈到放开营销员资格核准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靳毅表示,这可能就意味着将取消代理人资格考试,以后就不存在资格证书的问题,营销人员的录用和管理完全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但也意味着一旦营销人员违法,保险公司需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