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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行 业 标 准 犛犖/犜2925 —2011 软 体 家 具 耐 点 燃 性 试 验 方 法 及 评 价 点 火 源 :阴 燃 香 烟 和 等 同 火 柴 火 焰 犕犲狋犺狅犱狊狅犳狋犲狊狋犳狅狉犪狊狊犲狊狊犿犲狀狋狅犳狋犺犲犻犵狀犻狋犪犫犻犾犻狋狔 狅犳狌狆犺狅犾狊狋犲狉犲犱犳狌狉狀犻狋狌狉犲— 犐犵狀犻狋犻狅狀 狊狅狌狉犮犲:狊犿狅狌犱犲狉犻狀犵 犮犻犵犪狉犲狋狋犲犪狀犱犿犪狋犮犺犳犾犪犿犲犲狇狌犻狏犪犾犲狀狋 (ISO 81911 :1987 ,Furniture— Assessmentofignitability of upholsteredfurniture—Part1:Ignitionsource :smouldering cigarette,ISO81912 :1988 ,Furniture— Assessment ofignitability of upholsteredfurniture—Part2:Ignitionsource :matchflame equivalent,M OD) 20110531 发 布 20111201 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入境 检 验 检 疫 行 业 标 准 软 体 家 具 耐 点 燃 性 试 验 方 法 及 评 价 点 火 源 :阴 燃 香 烟 和 等 同 火 柴 火 焰 SN/T2925 — 2011 中 国 标准出 版社 出版 北 京 复 兴 门 外 三 里 河北 街 16号 邮 政 编 码 :100045 网 址 www.spc 电 话 :68523946 68517548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秦 皇岛 印 刷 厂 印 刷 开 本880 × 1230 1/16 印 张1 字 数 25 千 字 2011 年 10月 第 一 版 2011 年 10 月 第 一 次印 刷 印 数 1—1600 书 号 :155066·222487 定 价18 .00 元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犛犖/犜2925 —2011 前 言 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根 据 ISO/TC136 (家 具 技 术 委 员 会 )制定 的 ISO 81911 :1987 《家 具 软 体 家 具 可 燃性 的 评 定 第 1 部 分 :点 火 源 :阴 燃 的 香 烟 》、ISO81912 :1988 《家 具 软 体 家 具 可燃 性 的 评 定 第 2 部 分 :点 火 源 :模 拟 火 柴 火 焰 》(英 文 版 )修改 编 写 ,章 条 对 照 号 参 见 附 录 A。 本 标 准 与 ISO 81911 :1987 、ISO81912 :1988 主 要 技 术 差 异 是 增 加 了 面 料 和 衬 料 裁 剪 图。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 苏 出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孙 蓓 玲 、卢 志 刚 、吴晓 丰 、周 锐 、纪 睿。 Ⅰ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犛犖/犜2925 —2011 软 体 家 具 耐 点 燃 性 试 验 方 法 及 评 价 点 火 源 :阴 燃 香 烟 和 等 同 火 柴 火 焰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软 体 家 具 用 阴 燃 香 烟 和 等 同 火柴 火 焰 为 点 火 源 的 耐 点 燃 性 试 验 方 法 和 评 价。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软 体 家 具 中 所 使 用 的 面 料 、衬料 和 填 料。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注 日 期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包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ISO 139 纺 织 品 调 节 和 试 验 用 标准 大 气 3 术 语 与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阴 燃 狆狉狅犵狉犲狊狊犻狏犲 在 规 定 的 试 验 条 件 下 ,移 开 点 火 源 后 ,材料 自 我 扩 散 式 的 无 焰 燃 烧 ,燃 烧 时 以 烟 雾 和 升 温 为 表 征 ,不 产 生 明 火。 3.2 有 焰 燃 烧 犳犾犪犿犻狀犵 在 规 定 的 试 验 条 件 下 ,移 开 点 火 源 后 ,材料 产 生 光 和 热 、有 明 火 的 燃 烧。 4 引 燃 准 则 4.1 阴 燃 引 燃 所 有 下 列 特 性 形 式 都 可 认 为 是 阴 燃 引 燃: a) 试件 呈 现 出 逐 步 加 强 的 阴 燃 特 性 ,继 续 试 验 是 不 安 全 的 ,需 要 采 取 灭火 措 施; b) 试 件 在 试 验 期 间 阴 燃 直 至 完 全 烧 尽; c) 试 件在 试 验 期 间 阴 燃 至 试 样 的 末 端 ,即 阴 燃 至 试 样 的 上 部 边 缘 、下 部 边缘 、侧 面 或 穿 透 到 背 面; d) 试 件 在 试 验 的 最 后 检 查 时 ,发 现 有 比 变 色 更 为 明 显 的 烧焦 ,从 点 火 源 起 始 放 置 位 置 算起 ,除 向 上 的 方 向 外 ,任 一 方 向 的 烧 焦 长 度 超 过 100m m。 在 移 去 燃 烧 管 后 ,120 s 内 停 止 的 缓 慢 阴 燃 可 忽 略 不 计。 4.2 有 焰 燃 烧 引 燃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