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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B 11 DB32 备案号:33181-2012 江 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1971-2011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规程 Code for acceptance of fields harness projects in 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2011-12-31发布 2012-02-28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1971-2011 前言 为规范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提高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质量 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为规范性附录。 提出单位: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起草单位: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扬州大学 主要起草人:张学平、王主力、王景成、桂玉清、金兆森、曹步凯、罗裕峰、赵唯伟。 DB32/T 1971-2011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规程 1 2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验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176-2007 SL/T 233-1999 术语和定义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工与河工模型常用仪器校验方法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地治理项目fields harness project 土地治理项目是以土地资源为对象,通过综合投入,运用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措施,改善 农业生产和生态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3.2 单位工程unit project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的建筑物。 3.3 单项合同工程验收 acceptance of unit project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的单项合同工程(措施)验收,是项目资金报账的依据。 3.4 项目自验self-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竣工后开展的验收,主要包括工程的 运行、项目区的农田整治、项目区的形象等自验。 3.5 项目竣工验收 final acceptance 省级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治理项目全面进行验收。 3.6 验收主持单位 acceptance host unit or chair unit of acceptance 工程验收的组织部门或单位。单项合同工程(措施)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自验由县级农 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1 DB32/T 1971-2011 4 单项合同工程(措施)验收 4.1 验收组织。单项合同工程(措施)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主持。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以及 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4.2 单项合同工程(措施)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其内容要求见 附录A。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单项验收。 4.3 单项合同工程(措施)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a)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和建设内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b)工程已按规定通过监理单位认定; c)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d)工程完工决算已完成; e)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f)需移交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g)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4 单项合同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b)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c)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d)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e)鉴定工程(措施)实施质量; f)检查工程(措施)完工结算情况; g)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h)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i)填写单项合同工程(措施)验收表。 单项合同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4.5 a)听取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b)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c)讨论并通过单项合同工程验收表。包括工程(措施)的位置、数量、质量、验收时间、验收人 等内容。其内容要求见附录B。 4.6 每次单项合同工程(措施)验收完成后,验收人员应将填写好单项工程(措施)验收表提交县级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该表是项目工程(措施)报账的依据,也是项目建设单位自验依据。 5 项目自验 5.1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验工作。自验 工作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5.2 项目自验条件 2 DB32/T 1971-2011 a)项目所有单项合同工程(措施)已完成验收; b)单项合同工程(措施)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成; c)项目工程(措施)完成的质量数量符合要求; d)项目工程结算已完成; e)项目档案资料已整理归档。 f)项目区农田整治已完成,形象较好。 5.3项目自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检查各项工程(措施)建设情况,评定各项工程(措施)质量等级; b)检查项目区的整体形象面貌,以及项目区标牌、标志设置等; c)检查历次检查验收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d)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e)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f)项目预期效益情况; g)讨论并通过自验表。见附录C。参加项目自验的人员应在自验表上签字。 5.4 工程移交 5.4.1 5.4.2 项目工程通过自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移交项目乡镇及村组。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 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5.4.3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固定资产移交表见附表D 6项目竣工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工程移交使用单位后进行。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县级主管 部门应向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6.1.2 项目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 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6.1.3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