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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B 05 DB22 备案号:44392-2015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171—2014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溯源管理规范 Magemente specifacations of special marks of use for PGI 2014-11-25发布 2014-12-25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22/T 217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GB 17924-2008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桂英、李宁、李桂君、何超、孙来福、韩伟海、王丽娟、李宇冰。 I DB22/T 2171—2014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溯源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溯源的要求、备案溯源、专用标志使用、溯源功能、 承载数据、建立档案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 的地域范围内,生产加工单位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建立信息追溯体系。 3.1.2专用标志使用和印制规格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 3.2专用标志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a)产品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保护; b)加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 加工的产品; c)产品获得生产(卫生)许可证; d)产品应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生产并检验合格;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国公 民; e)顾客能对产品真实性查询或质量追踪。 3.3提交材料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组织提交下列资料: 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b)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c)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d)营业执照复印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