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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_542-2014畜禽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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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畜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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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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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65.020.30 B 43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542—2014 畜禽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use of inputs in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2014-11-18发布 2014-12-18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542—2014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畜牧总站、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起草人:于海霞、陈紫剑、王虹、杨颖、宋晓军、高俊成、唐佩娟、张丹。 Ⅰ DB12/T 542—2014 畜禽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与定义和投入品的管理、采购、贮存、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畜禽饲养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 NY 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1 DB12/T 542—2014 投入品 input 包括饮用水、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4投入品的管理 4.1机构 建立投入品使用管理机构,负责投入品的采购、接收、贮存、检验的管理。 4.2人员 设置1~2名投入品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动物防疫法规、食品卫生法规教育及 相应的技术培训,上岗后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4.3制度和记录 饲养场应当建立完整的投入品管理制度和使用记录。 4.3.1管理制度应包括投入品的采购制度、入库查验制度、使用制度、贮存制度等。 4.3.2使用记录应包括投入品采购记录、出入库记录、检验记录。各种记录编号后分类归档, 便于检索、查阅。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年。 5投入品的采购 5.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 5.1.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应当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1.2禁止采购《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规定以外的任何饲料原料和饲料 添加剂。 5.1.3饲养场采购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当签订饲料购销合同,并要求饲料供应商提供饲料生 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标签和本批次饲料检测报告、质量检验合格证。上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2年。 5.1.4饲养场采购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当完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记录,包括饲料原料 和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商品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 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信息、入库日期、查验或检验信息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5.1.5饲养场生产加工饲料,应当建立饲料原料验收、饲料配方档案及相应生产记录,对饲料 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应当保留至使用该批次产品动物出栏后2 个月。 2 DB12/T 542—2014 5.2兽药的采购 5.2.1兽药的采购,应当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2.2禁止采购 “三无”产品(即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及批 准文号过期的兽药。 5.2.3兽药入库时,必须查验其包装(商品标签)及产品合格证,明确登记进货时间、商品名 称、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进货渠道、进货数量、金额、休药期。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投入品的贮存 6.1饲料的贮存 6.1.1饲养场应当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贮存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 录。 6.1.2饲料贮存应当合理规划库房,并完善饲料贮存记录,包括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 点、虫鼠防范、温度、出入库记录。 6.1.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存放在低温、干燥、避光和清洁的环境条件下,并根据饲料产品规 定的有效期决定推陈贮新的时间。一般颗粒配合料的贮存期为1个月,粉状配合料的贮存期不宜 超过10天,粉状浓缩料和预混料因加入了适量的抗氧化剂,其贮存期分别为3~4周和3~6个月。 6.1.4干草类及秸秆类饲料贮存时,应保证通风良好,防止日晒、雨淋、霉变。 6.1.5青绿饲料应堆放在棚内,防止日晒、雨淋、霉变;防止青贮饲料变质。 6.1.6微生物、维生素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应低温贮存,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 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 6.2兽药的贮存 6.2.1饲养场应当建立兽药贮存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规范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6.2.2设置专用兽药贮存场所并合理规划,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库或分柜存放,按照兽药说明 书规定条件进行保存并配备药品柜、冰箱。 6.2.3根据兽药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分类或分批贮存并设立专门卡片。 6.2.4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和毒害的药品,应单独置于低温处或专库内加锁,并不得与内服 药品混合存放。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应密封后隔离贮放、内服与外用药物应分开存贮。 7投入品的使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