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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3-010 D 09 DB11 备案号:48658-201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251—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生产安全规范 Mine construction and production safety standard 2015-12-30发布 2016-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251—2015 目 次 前言..................................................................................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露天部分........................................................................... 3 6地下部分........................................................................... 7 I DB11/T 1251—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淑然、贾太保、马存金、贾克成、赵玉辉、朱伟。 II DB11/T 1251—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生产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建设、生产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型材矿山以及地热、矿泉水等液态水汽矿藏以外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建设和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 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一般要求 3.1建设 3.1.1矿山企业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要求,开展矿山设计、安全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后,开始矿山项目的建设施工。 3.1.2矿山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闭矿)涉及的设计、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以及勘察、 建设施工、施工监理等工作,应当由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3.1.3矿山企业应依照设计进行建设,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试生产并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1.4矿山企业应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对开采产生的固废物、废水等循环利用、综合利用。 3.1.5矿山企业应按照闭矿设计处理采空区、露天采坑、地表塌陷坑、露天边坡、废弃碴土,做好矿 区防洪、防泥石流以及恢复植被等工作。 3.1.6矿山企业应建立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系统应包含生产计划、调度指挥、人员管理与安全教育 培训、安全监控监测、隐患排查与治理、应急管理等内容。 3.1.7矿山安全监测系统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2设备设施 3.2.1生产机械设备、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优先采用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高效、清洁、环保的 专业化机械设备、车辆,不得使用擅自改装、拼装和排放不达标的机械设备、车辆;危险性较大的设 备、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进行检验、监测。 3.2.2不应采用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设备。 3.2.3监测设备、设施不应破坏、移动、覆盖。 1 DB11/T 1251—2015 3.3安全管理 3.3.1应对边坡和排土场进行分级管理,设立专职维护管理部门。 3.3.2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人。 3.3.3应配备地质、采矿、通风(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测量、安全工程等与矿山生产相匹配的专 业技术人员。 3.3.4因节假日或其他原因停产的,恢复生产前应开展安全检查、复工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停产3个月以上的,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的,应进行安全评价。 3.3.5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 2次。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限期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整改 责任人。 3.3.6委托相关方承担爆破服务的,应与相关方签订生产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生产安全责任和义务, 并将相关方爆破现场作业的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围,矿山企业应协助承担爆破服务的相关方做好爆破 现场的协调和安全警戒工作。 3.3.7应协助承担爆破服务的相关方做好爆破现场的协调和安全警戒工作。 3.3.8进行爆破作业时,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派安全管理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整个爆破作业 过程。发现有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冒险行为;发现天气发生突变或有威胁爆破作 业人员生命安全险情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3.3.9矿山企业应保存的图纸除符合GB 16423—2006第4.15、4.16的规定外,还应绘制年、季、月 采掘工程布置图,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3.4职业危害防治 3.4.1矿山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应符合GB 16423—2006第7章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 3.4.2矿山企业应在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 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4.3矿山开采、加工、破碎、运输等各生产环节,应采取降尘、减噪等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