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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稳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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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15(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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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020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稳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合同构成稳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稳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70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