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一部分产品形态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的,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18周岁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18周岁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的,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3.5%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1+3.5%)。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给付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的,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18周岁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18周岁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的,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3.5%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1+3.5%)。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给付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合同
生效18周岁前二者取较大值:
1. 年度末现金价值
2. 应交保费18周岁后
交费期间内(含)18周岁后
交费期满后二者取较大值:
1.年度末现金价值
2. 应交保费*给付比例三者取较大值:
1.年度末现金价值
2. 应交保费*给付比例
3. 当年度保险金额终身18周岁交费期满日给付比例: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一句话:按最贵的赔投保规则保险期间: 终身
每次所交保费限制:趸交保费不得低于50000元,期交保费不得低于10000元。承保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