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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99 Z 22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069—2019 车用密封条挥发性物质释放量测定方法 2019 - 09 - 23发布 2019 - 10 - 23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盼盼、张绵绵、杨轶捷、刘昊、刘兵兵、韩贞年、肖军、赵启超、刘浩南、 张蓓。 车用密封条挥发性物质释放量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密封条挥发性物质释放量测定方法的术语和定义、仪器与设备、样 品、试验方法、试验步骤、采样及采样结果分析、结果计算。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密封条挥发性物质释放量测定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204.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车用密封条中可挥发到空气中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利用Tenax管采样,非极性色谱柱进行分析, 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2 有害物质释放量 将样品密闭于试验舱中一段时间后,试验舱内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苯、甲苯、二甲 苯等释放物质的增加量。 注:密闭时间可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如8 h、24 h、48 h……。 4 仪器与设备 4.1 环境试验舱 规格:1.5 m3、3 m3,规格见附录A。 4.2 空气采样器 流量范围0.1 L/min~1.0 L/min,流量可调,流量误差不大于±5 %。 4.3 气相色谱仪 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4.4 便携式气相色谱仪 内置恒流采样泵、装填有少量吸附剂与浓缩器、微氩离子检测器(MAID)。 4.5 分光光度计 4.6 甲醛测定仪 4.6.1 光电光度法甲醛测定仪 最小分辨率0.01 mL/m3,响应时间:t95%不大于15 min。 4.6.2 电化学传感器法甲醛测定仪 最小分辨率0.01 mL/m3,响应时间:t95%不大于3 min。 5 样品 试验用样品应完好、无破损。样品固化15 d以上方可进行试验。试验前,将样品放置在温度为23℃ ±2℃,相对湿度为50 %±10 %的环境中进行24 h状态调节。试验时,将样品平铺于环境试验舱底部中 央。 试验用样品长度:根据实际情况,选取5 m、10 m、15 m或其它长度密封条进行试验,也可由客户 提出试验样品长度。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的一般条件 试验应设定平行试验,使用两个环境试验舱同时进行,平行试验检测结果相对偏差不得超过10 %。 整个试验过程应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 %±10 %的环境中进行。 6.2 环境试验舱的要求 试验前应对环境试验舱内壁进行清洁,并进行空白试验,环境试验舱内有害物质背景浓度应低于 GB/T 18883的要求。 6.3 试验步骤 6.3.1 将放置好样品的环境试验舱密闭,开启搅拌风扇和自净系统净化舱内气体,至少30 min。净 化完毕后关闭搅拌风扇和自净系统,按6.4要求立即采集舱内气体,测定舱内气体或初始浓度。 6.3.2 待密闭时间达到8 h、24 h、48 h……时进行采样,采样前开启风扇进行搅拌,使舱内气体混 合均匀后,关闭搅拌风扇,按6.4要求立即采集舱内气体,测定有挥发性物质浓度,即为释放一段时 间后结束浓度。 6.3.3 试验结束后,及时开启排风系统,将舱内含有挥发性物质的气体排空。 6.4 采样及采样结果分析 6.4.1 采样 使用空气采样器通过环境试验舱采样孔采集舱内气体,记录采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力。根据有害 物质的种类可以使用吸收管、采样管等装置进行采集,具体按照GB/T 18204.2、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