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乐居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乐居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乐居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5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含)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自有住房内因民用燃气引起的爆炸、燃气渗漏、燃气外泄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自有住房内使用合法供电部门提供的民用电时因触电或电源、电器线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