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一条 中国人寿〔2019〕两全保险 6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相伴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相伴两全 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 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 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 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 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 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本合同现金价 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 为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五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二、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九条 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或满期 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 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 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 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 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 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 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