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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及评价系统宣导2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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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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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个人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2016版) 2 目 录 什么是《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对代理人的保护作用 《自律公约》的规范要求 《自律公约》的失信惩戒与监督检查 3 《自律公约》是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和业务员的行为、维护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由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共同制定、达成共识的行业自我约束行为规范。 什么是《自律公约》 保险代理人 保险消费者 保险公司 4 《自律公约》对代理人的保护作用(1/2) 代理人入司时,应认真阅读保险代理合同,亲笔签署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填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注册表》。 注:详见《自律公约》第六条和十二条 清清楚楚上岗 新代理人必须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岗前培训,包括: 1、法律法规:自律公约、保险销售人员从业管理办法、诚信教育、评价管理等; 2、保险知识:保险意义与功能、保险基本知识等; 3、公司产品:相关险种 4、销售技能:投保实务、销售技巧等 新人培训考试通过后方可上岗。 5 《自律公约》对代理人的保护作用(2/2) 离职代理人与公司解约后应按规定交回执业证书,公司在5日内完成其执业登记注销工作。 注:详见《自律公约》十八条 明明白白离职 业务员不管因何原因离司,均应及时提交离司相关材料,办理交接手续。要求公司提供离司申请回执,公司应于30日内办结离司手续,特殊情况经公司与个人沟通,可延长15天。 6 《自律公约》的规范要求——展业规范 注:详见《自律公约》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 7 《自律公约》的规范要求——增员规范 秘书 注:详见《自律公约》第四条 8 《自律公约》的规范要求——转司规范 1、代理人与一家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后,十二个月内不得在业内流动;因公司考核解除合同的不受此限。 2、严禁以销售机构为单位进行整建制增员。代理人规模达200人以上的销售机构,一个月内从其他公司一个分支机构引进签约人数不得超过5人,三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5人;对代理人规模达200人以下的销售机构等,一个月内从其他公司一个分支机构引进签约人数不得超过3人,三个月内累计不超过9人。 限制代理人频繁无序跳槽,鼓励长期经营! 注:详见《自律公约》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 9 注:详见《自律公约》第二十五到三十条 《自律公约》的规范要求——风险防范 10 《自律公约》的失信惩戒与监督检查 处理结果将分别进入监管系统和评价系统予以记录。 对于因销售人员误导销售导致的客户投诉及非正常退保,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行业协会将定期组织相关检查,并发挥业内和社会监督作用,设置投诉举报制度。 投诉举报电话:** 注:详见《自律公约》第二十六、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 11 **市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 评价管理工作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