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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金利终身寿险万能型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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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2(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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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020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利终身寿险(万能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金利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金利终身寿险(万能 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 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81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 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 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 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6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 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4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2倍与保单账户价 值二者之较大者。 第五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 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