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 03.100.02 A 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252—2020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sidential rental housing with hotel-style management 2020 - 03 - 19发布 2020 - 04 - 1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局、玉环市公安局、玉环市消防整治铁拳行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磊、陈峰、林泰聪、冯涵丰、周勇、谢松吉、郑建华、张新国、蒋鹏、黄健 民、朱旭丽、徐亦萍、陈群、王燕、房树仁、刘红莉、魏春梅、方俭裕。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监督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区域居住出租房屋的旅馆式管理与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DB33/T 976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居住出租房屋的管理机构对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 屋除外),参照旅馆业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出租核查、入住指导、退租注销等方式,进行统一管理的模 式。 4 基本要求 4.1 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未发生恶劣社会影响 事件,房屋安全应符合JGJ 125-2016中第6章规定的A、B等级要求,消防安全应符合DB33/T 976的 要求。 4.2 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应达到以下管理目标,并保留相关记录,指标解释及计算方 法见附录A: a) 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率应达到95%以上; b) 居住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登记率应达到90%以上; c) 居住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 5 管理要求 5.1 机构 应明确管理机构,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a) 应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智能化的 管理与服务,并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安全。 b) 应建立集政策宣传、租房答疑、出租核查等功能于一体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平台(以 下简称“工作平台”)。 c) 应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基本信息,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安全宣传等工 作,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5.2 人员 5.2.1 人员配置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民警、村(社区)干部、流动人口 协管员、专(兼)职网格员等工作人员。 5.2.2 人员素质 5.2.2.1 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必备的业务技 能,定期参加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相关知识培训。 5.2.2.2 工作过程中应主动热情、举止文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格遵守群众信息安全 和个人隐私保护规定。 5.3 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 5.3.1 信息系统 5.3.1.1 应具备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采录、发布、查询、报送、更新、注销等功能。 5.3.1.2 应具备与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业务系统联接功能,避免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重 复录入。 5.3.1.3 宜实现工作人员工作轨迹全程留痕,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 5.3.2 工作平台 5.3.2.1 可单独设置或与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办公服务场所、便民服务中心、警务室等合署 办公。 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