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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78 备案号: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612—2019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 Industrial enterprise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risk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9- 07- 11XX发布 2019 - 08XX - 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刚、储剑波、 黄斌、 赵启凤、焦亚飞、沈晨东、王竟、马小丹、王洁莹、李 方、于琦、王斌。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分类、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分类判定方 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确定。 本标准适应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分级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险分级 risk classification 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 级。 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4.1 严重职业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a)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 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等高危粉尘的; c)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 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e) 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中被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f) 市县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根据当地近年来职业病新发病例情况、产业结构特点、国家和省部署开 展专项治理行业情况等确定需要严格监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4.2 一般职业病 4.1规定以外的情形,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5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分类 5.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可判定为“少量人员接触”。 5.2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大于9人小于等于49人的,可判定为“中量人员接触”。 5.3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判定为“大量人员接触”。 6 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分类判定方法 6.1 企业应根据附录A《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的评估结果,将职 业卫生管理现状按优劣情况依次分为A、B、C三个等级。 6.2 评估表中否决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有10项及以上合格的可判定为A级;评估表中否决项全部合格 且一般项6-9项合格的为可判定为B级;评估表中有否决项不合格或否决项全部合格但一般项5项以下 合格的可判定为C级。 6.3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中已经达标和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中被评定为示范企业的,可直接 判定为A级。 7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确定 7.1 根据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和职业卫生管理现状三个要素 的分类和判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附录B的规定,确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7.2 企业在近三年内发生过群体性职业病事件的,可直接确定为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