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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
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 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 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 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
定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
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 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 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 住院的给付日数以四十五日为限,且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 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
次住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
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七、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
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中国人寿〔2018〕医疗保险10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二页)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
。。。。。。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