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概览 一、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
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
〔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
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 保险责任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
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
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三、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
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
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100%给付客运交通工
具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
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100%
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四、航空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
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
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
周岁的年
生效对应日前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8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
出
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
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
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按上述第
三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800%给付航空
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