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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出生满180日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合旅行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五)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六)保险人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