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19〕医疗保险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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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
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
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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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
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
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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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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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期间
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
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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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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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
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
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
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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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
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
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
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二、被。。。。。。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