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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 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 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 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 ( 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 以下简称“规 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 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 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 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
2 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 本规范内的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 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 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脏病;如果该产品还保障 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 规范内的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 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 疾病定义。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 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 金额的 20%。 2.3 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 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 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 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具体要求以保险行业疾病管理办 公室另行规定为准。 2.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 当按照本规范 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 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5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 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3 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 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 定义为准。 3.1.1 重度疾病 3.1.1.1 严重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的恶性肿瘤类别 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 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 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非侵袭性,未侵犯基底层,。。。。。。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