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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18]疾病保险101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多倍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A1款)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多倍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A1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多倍 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A1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 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 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18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详见释义)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 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所有疾病按照本合同附表分为5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1)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附表中某一组别内所有 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 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下同)以附表所列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 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 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附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 确定: ①被保险人85(不含)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 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 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 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下同)以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 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 97920181 第1页 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