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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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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8/3(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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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浙江省公安厅文件 浙公通字〔2014〕30号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消防设计和审查标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以及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审、验收业务的相关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专家评审同意,《指南》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为确保《指南》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2007年省建设厅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和201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13〕42号)废止。 二、本《指南》实施之前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本《指南》执行。 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 四、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63、65、161、162、165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批复后,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54、106、160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五、各市公安、建设部门要迅速将《指南》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省公安厅和省建设厅也将适时组织宣贯。今后,本《指南》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各地公安、建设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严格执行。 六、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系。 附件:《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 江 省 公 安 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4日 附件: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附件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