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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地(区)名称及大型建筑物名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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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6/20(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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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杭州市住宅地(区)名称及大型建筑物名称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镇地名管理,促进地名标准化进程,以利于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全市范围内各类住宅地(区)名称及大型建筑物等名称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使用住宅地(区)、大型建筑物名称专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使用有损国家、民族尊严,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公德和格调低俗的词语;也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2、不得以外国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为地名,不以外来语译音为地名。对以企业名称为住宅区名称,要严格控制。 3、所用专名应与建筑物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得使用 “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 二、对于使用住宅区(地)及大型建筑物的通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l、小区(住宅区):指相对独立的居民住宅地,有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总建筑面积市区8(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新规定为:20万平方米)万平方米以上,县(市)5万平方米以上。市区内一般不用“新村”作通名,市郊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花园: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集中休闲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3、苑、园: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用 “苑、园、庄、阁、寓(公寓)、居、坊、里”等作通名(依据新规定:占地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范围较小的商用楼盘的通名可用:庐、舍、居、宅、楼、邸、公寓、排屋、阁、轩、庭、堡、府、榭、墅、筑、湾等)。 4、别墅、山庄:低层高级住宅地,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一般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花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50%,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别墅、山庄作通名的,一般应处市郊、城郊,市区、城镇内严格控制。 5、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市区内层高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城镇中层高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可用“大厦”为通名。达不到以上标准的高层楼宇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大楼、广厦、商厦”等作为通名。 6、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规模的建筑物(群),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则分别应在6000平方米和4万平方米以上。 7、广场:指城市(镇)供市民休闲和娱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场所。如作为建筑物(群),须兼具以下条件: (一)占地面积应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整块公共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