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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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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9〕疾病保险9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 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庆典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以上、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附加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并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 二、急性心肌梗塞: 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 (第一页)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