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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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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4/26(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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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儿
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
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 76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招收 0~6 岁儿童的各级各类
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
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 2012〕35 号),认真做好卫生保健
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监督、
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 指导本辖区托
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考
核和分级定类管理范围。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指导
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 一日生活安排、
儿童膳食、 体格锻炼、 健康检查、 卫生与消毒、 传染病预防控制、
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
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
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认真落实
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 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
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学龄前儿童)》相关内容,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
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1-2 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季度至少
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
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