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本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代建单位。 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招标: (一)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建设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是依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九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四)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答疑与澄清;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概况,对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