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 2020 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 ——“此次重点” /01 不如实告知 X X X X 展业行为——几种“常见的”销售误导的扣分事项 营销员不得诱导、代替或唆使、默许他人替投保人、被保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文件,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8-10分) 其它欺骗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或公司的行为(2-10分) 以不正当手段引诱、限制或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转换保险公司,不得诱导、唆使客户放弃、终止有效保单而购买新的保单(4-10分) 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范围或夸大收益的承诺(6-10分) /02 /03 销售误导——(1)欺瞒投保人、公司,代签字的行为 违规事实:营销员江某在2017年6月递交一份保单,于6月生效每年期缴保费2000元,客户苏某发现帐号上不明划帐记录遂向我公司投诉。 经查,客户苏某原属于江某同组织的代理人刘某的准客户,由于刘某另有发展,于2017年解除代理合同,并将其手上所有准客户的资料送予江某,其中就包含有苏某的投保资料。客户苏某当时填好投保资料后,因个人原因又取消了投保计划。随后江某根据手上持有客户苏某原投保资料模仿客户签名重新填写一份保单,伪造客户投保。 处罚结果: 该营销员涉及代替客户签署保险单及欺骗投被保人及公司的行为,公司对该营销员处以品质管理扣10分,终止其代理合同,同时上报保监“黑名单” 1. 1-5-53营销员不得诱导、代替或唆使、默许他人替投保人、被保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文件,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8-10分) 2. 1-12-14其它欺骗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或公司的行为(2-10分) 处罚依据 销售误导——(2)承诺客户收益,夸大保险收益的行为 违规事实: 客服中心接到客户王某投诉,称其保单服务人员刘某在签单过程中,曾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署了保证投资收益的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处罚结果: 公司对该营销员对产品未来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及有意夸大产品收益的行为,处以业务品质扣6分。 1. 1-5-43营销员不得对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6-10分) 2. 1-5-41推介产品时有意夸大产品收益(6-10分) 处罚依据 协 议 书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在乙方所在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入叁万元的 保险合同;乙方确保甲方本金在签订合同后一期间返还,同时叁万元的回报率不低于 10%,有效期为一年。 二 、违约责任 : 甲方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必须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同时回报率在10%以上。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