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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家多保A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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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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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家多保(A)重大疾病保险 1 前海人寿[2019]疾病保险00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前海家多保(A)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主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 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页内容结束]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家多保(A)重大疾病保险 2 【条 款 目 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初次发生 9.7 医院 9.8 重大疾病 9.9 专科医生 9.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 全丧失 9.1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14 永久不可逆 9.15 心功能状态分级 9.16 特定重大疾病 9.17 中症疾病 9.18 轻症疾病 9.19 全残 9.20 重大疾病分组 9.21 现金价值 9.22 临床完全缓解 9.23 毒品 9.24 酒后驾驶 9.2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26 无有效行驶证 9.27 机动车 9.28 遗传性疾病 9.2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 [本页内容结束]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家多保(A)重大疾病保险 3 前海家多保(A)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前海家多保(A)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 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日且健康的婴儿。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 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 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终止 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家多保(A)重大疾病保险 4 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初次发生(见9.6) 或经医院(见9.7)确诊“重大疾病”(见9.8)、“特定重大疾病”(见9.16)、 “中症疾病”(见9.17)、“轻症疾病”(见9.18)或发生身故、全残(见 9.19)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我们 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确诊初 次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全 残的,无等待期。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中 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当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还 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对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 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 三次,且每次确诊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少于90天。“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 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还 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对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 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 两次,且每次确诊中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少于90天。“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 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共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 大疾病分组(见9.20)。 本主险合同按如下方式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首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 是多种),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 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家多保(A)重大疾病保险 5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 金”责任终止,同时本主险合同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但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21) 降为零。 2. 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 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 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 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 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4. 第四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 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 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