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管理专题 > 法律法规 > 2020年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2020年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kegugon***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司法 司法研究报告
资料大小:226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1/2/22(发布于山东)

类型:金牌资料
积分:--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能动司法,又称司法能动,在我国,这一概念最初是最高人民法院原院 长王胜俊于2009年8月在《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的讲话中提出来 的,他指出“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为人民司法,为 大局服务的必然选择和时代要求”。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能动司法” 的提出背景、实施路径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能动司法的源起背景、内涵意 义,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理念的必要性以及能动司法在我国践行的过程中的价 值追求、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在我国实施能动司法的基本路径等问题,还需进 一步研究。本文首先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入手,研究能动司法的发展及其 异化。其次,对能动司法在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理念的需求背景及补益进行分 析。最后,通过对能动司法与我国当下司法与法治状况进行反思与批判,进 而主张将能动司法转变为法律方法论意义上的能动司法,并对司法实践过程 中的“能动性”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在坚持法治和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通 过对能动司法在现实司法运作中存在的多种矛盾与问题进行分析与反思,洞 察其之所以产生种种消极后果的原因,建议克服其局限性和去政治性,试图 探究使能动司法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实现司法工作的群 众路线,更好地将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政治性与法律性,能动性与克制 性,刚性与柔性,高效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真正地实现司法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能动司法,必要性,价值追求,存在问题,实施对策 I AN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OF JUDICIAL ACTIBISM IN CHINA ABSTRACT The active judicial, also known as judicial activism, judicial to adhere activism in China, entitled The concept was first published in August 2008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Wang Junsheng to effectively serve the overall interests speech, he pointed outreconstructive justice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the people's court to serve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economic and social to adhere active judicial People's Court as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the era of justice for the people. Thus, the active judici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has become in recent years one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topics. But the dynamic in what is the origin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Its meaning is howNecessity why our practice active judicial philosophyHow to build our dynamic judicial implementation of basic pathOf these issues ne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and summarized this end, this paper first start from judicial activ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study the dynamic development and its alienation of justice. The active judicial doctrine in the United States mainly administrative of judicial review and constraints, is an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U.S.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the legal aspects of so of active judicial and Western, which determines the dynamic Judicial there are essentially different. Second,analysis of of active justice in our ii (P practice the dynamic needs of the judicial philosophy background and replenishing. Finally, the author of the of active judicial our present judicial and rule of law situation reflection and criticism, thus advocating change in the dynamic of Justice for the the Legal Methodology sense of dynamic judicial inevitable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initiative to put forward reasonable proposals . Under the premise of upholding the rule of law the angle and judicial law, through analysis and reflec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of active judicial exist in the reality of the functioning of the judiciary, insight into its reasons that reason many negative consequences, to solve its limitations, go to its political nature, the true service to build a country ruled by law,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China's transition to study how the dynamic of Justice. KEYWORDS: Content development and the necessity of analysis, the pursuit of value, the problems,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termeasures in 一、能动司法的起源及内涵界定 (一)能动司法的起源与发展 1、能动司法在西方的起源 2、我国能动司法的起源 (二)能动司法的内涵 1、国内学者对能动司法内涵的研究 2、能动司法的内涵 二、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必要性分析 (一)能动司法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能动司法是满足人民司法需求的有效途径 (三)能动司法是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四)能动司法是有效实现法律价值的内在需求 10 三、.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1 (一)能动司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追求 11 1、追求社会目标是司法的基本导向 12 2、多元化社会规则和多元价值是司法考量的依据 12 3、调解成为处理社会纠纷的常规方式 13 4、便民利民是司法运行中重点考虑的因素 14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所存在的问题 14 1、调解功能的过分夸大 14 2、法官道德风险的增加 15 3、相关制度规范的欠缺 15 四、现阶段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基本对策 17 (一)切实转变司法工作理念 17 (二)努力提高能动司法的能力 18 (三)适度限定能动司法的程度 18 (四)着力健全能动司法机制 19 1、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9 2、健全便民利民的诉讼机制 20 3、建立科学的司法监督机制 20 4、健全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 21 ^ it 22 絨 23 m 26 V 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鉴于国家的财政状况,法院和法官都无法承受职权主义司法 的沉重财政和工作负担,引入了抗辩制,通过“放权”,即把基本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 握的调查取证权完全或部分地下放给当事人,中国的司法制度的运行由此发生了一个根本 性的变化,司法风格也随之大变。但由于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国家必然存在的各地政治 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不可避免的城乡差别,向中国的司法提出了一些不得不面对 的问题。概括来说,这就是以抗辩制为核心的法官以相对消极被动司法方式能否全方位的 满足整个社会对司法的需求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在案件依法处理的过程中,既要考 虑社会稳定,又要考虑经济发展,既要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裁判结果对 社会的影响程度。同时,当前还有部分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的裁判,很难达到结案了事 的效果,受传统儒家思想、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商业规则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许多案 件的当事人对法院做出的裁判难以接受,所以,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法官因案制宜,用多 种方法来结案,以达到使双方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所以,能动司法在用多元方法解决社 会争端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我国法学理 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能动司法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广大法官也在司法实践中创造和改进许 多宝贵的经验。 截止2013年3月,在中国知网可检索出篇名含有“能动司法”的文献有938篇,其 中,2009年148篇,2010年267篇,2011年279篇,2012年201篇,2013年截止到3 月有13篇。而且这项统计还不包括篇名含有“司法能动主义”或“司法能动性”的报告。 可见,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09年8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座谈会上提出“能 动司法理念之后司法理论界的积极回应。在司法实践中,在能动司法理念被提出后全国 各地法院系统便积极回应,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实践,具体表现在江苏东台市法院的“建立 便民的诉讼机制,实现一站式服务;河北省廊坊市法院的“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 后全过程”;河南省郑州市区法院的“建立诉前指导和诉前风险评估制度”以及“送法上 门,建立巡回法庭”;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建立调解员制度;对企业开展保姆式的法律服务; 幵展“庭所共建”活动;深入群众中开展送温暖活动,组织爱心捐助,帮贫助困等。全国 掀起了实现能动司法的热潮。因此,有必要对能动司法理念的内涵与发展,在实践中运行 1 的具体形态和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及如何在我国更好地实现能动司法理念进行认真地判 断和仔细地分析。 2 一、能动司法的起源及内涵界定 (-)能动司法的起源与发展 1、能动司法在西方的起源 在西方,“能动司法”这一概念与“司法克制主义”是在司法中相互对立的概念, 源自于“司法能动主义”。1947年,史莱辛格作为美国著名法学家在《财富》杂志中撰 文提出司法能动主义这一概念之后,学者对司法能动主义的阐述口渐丰富。美国的学者克 里斯托弗沃尔夫认为:“法官应当善于利用他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主观能动性去 审判案件,摒弃法官因法律没有规定去回避案件的做法,应该通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和扩大自由的范围等方式去追求司法的公正效果,即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持能动主义 的法官应该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由宪法保障的具体化的权力去为各种社会不 公提供司法救济。”即对于那些遭受社会不公平待遇的人,法官有义务向他们提供司法 帮助。美国的大多数学者对能动司法的阐述一般立足于一个基本宗旨,即社会福利和目标。 在美国,多数学者批判能动司法,他们认为,能动司法是司法机关超越其本身职能侵 犯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从而侵犯了民主和三权分立,司法权应该最小程度地干预到立法和 行政的职能,以防止三权不分立而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以至于美国曾经三次掀起过反对 能动主义的运动。随着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的逐渐发展,司法克制主义并没有完全消失, 而是一直伴随着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而存在。 2、我国能动司法的起源 在中国传统的司法活动中“能动司法”这一理念就已有所体现。例如荀子在战国时期 提出的“儒法并蓄”理念就认为法律必然不能包括所有的,鉴于此,所以更加强调法律工 作者的拾取遗漏,补充空缺的能力。即有法者,以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