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运营治理 > 公司治理 > 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DOC

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DOC

jiufeng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资料大小:5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0/12/17(发布于北京)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原告黄XX,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建民诉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新独任审判,诉讼中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11年9月15日,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并经本院准许。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民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XX、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原告交给被告股金50000元,说是购买原股东孙胜军退出转让的股本金。但时至今日,被告既未在工商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也未给原告出具股东出资手续,仅被告公司财务给原告出具了一份50000元股金收款收据。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股金50000元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原始股东有冷XX、冷萍,后公司扩大经营,于2009年7月陆续吸收自由投资股金250000元,每股50000元,其中孙胜军入股50000元,2010年3月,原告经与孙胜军协商,原告以35000元购买孙胜军原持有的50000元自由投资股。由被告公司暂时替原告垫付差额15000元,原告与孙胜军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原告享有股东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为:1、收款收据一份,证明2009年6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黄建民50000元。实际情况是2010年3月原告与孙胜军(原被告公司股东)口头达成协议,原告购买孙胜军转让的股份。被告按原来给孙胜军打的收款时间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经向原告了解,原告确实以35000元购买孙胜军的股份50000元,并不存在被告公司替原告垫资15000元。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料4页,证明被告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2、被告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记录5页, 3、孙胜军出资证明及注销证明2页;4、原告黄建民出资证明1页;5、被告股东名册1页;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受让取得的股东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全体股东予以认可,程序合法,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