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
第一编 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律师法、立法解释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律师法制定的行政规章所构成的规范总称,它是国家对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资格和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律师的法律责任以及律师的管理等方面颁布的法律、立法、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在内的规范总称。一些学者认为律师法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据学者们研究认为,最初的律师制度源于刑事诉讼制度,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本的业务,也是律师基本的职责。所谓辩护,顾名思义,即以“辩”为方法、手段,达到“护”的目的。在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都可能出现辩护现象,即针对于己不利的内容进行辩论、反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别人,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辩护”是一个专属于刑事诉讼的名词。《宪法》第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宪法的规定进一步加以阐述,该法第11 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以“辩护与代理”作为章题,规定了刑事辩护的若干内容。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见到“辩护”这一称谓。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所委托的代为诉讼的人通称为诉讼代理人,而不管是原告委托抑或是被告委托。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大体相同。
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也是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历史沿革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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